最高院司法观点 《民事证据规定》有无溯及力
关于本规定适用案件的范围。“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法律溯及力准则,在本规定施行后,所有的民事案件,无论是按第一审程序还是按第二审程序尚未审结的案件,均适用本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本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也应当贯彻“程序从新”的精神,可以适用本规定。
关于本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其生效以前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而现行法律已经施行并生效,故应当自司法解释生效之日起,对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之时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再审案件均应当适用,持司法解释有限溯及既往说。还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虽然理论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起到填补立法空白,进行制度供给甚至创设新规则的作用。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仅能适用于其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本质上讲,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和明确,与被解释的法律不相抵触且体现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被解释法律的有机组成,生效之日就应当适用于司法实务工作、调整各方关系。即司法解释可以有限度溯及既往。司法解释有限溯及既往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司法解释溯及力应当受到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的限制,司法解释施行在被解释的制定法之后,司法解释视为与被解释的制定法同步发生效力,如果被解释的法律能够适用某一纠纷,该解释一般也可以适用。故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受理、施行之时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在程序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生效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时的法律规定运用司法智慧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只要与法律不相抵触,即使与在后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亦不属于适用程序的错误,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终审案件已经具有一定的安定性,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已经审结生效的案件。
一般而言,在后的规范性规定较在先的规定更能反映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更有利于保护和平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施行之后,旧的司法解释应当失效。本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附:近年来最高院司法解释生效日期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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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1个月前